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志愿服務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志愿服務以及與志愿服務有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第三條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并將志愿服務工作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愿者注冊、志愿服務組織登記、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等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旅游、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志愿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殘疾人聯合會、法學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相應的志愿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推動本區域的志愿服務工作。
第六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勞動。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公民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每年3月5日為河南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八條本條例所稱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愿服務的自然人。
志愿者應當具備與其所從事的志愿服務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身心狀況等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共同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九條志愿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自行注冊,也可以通過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注冊。
河南省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應當便利志愿者注冊。
志愿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志愿者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栽讣尤牖蛘咄顺鲋驹阜战M織;
?。ǘ┇@得志愿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ㄈ┇@得從事志愿服務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
?。ㄋ模┙邮芘c志愿服務有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ㄎ澹χ驹阜战M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欣щy時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ㄆ撸┓?、法規和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志愿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胤?、法規,遵守志愿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ǘ┙邮苤驹阜栈顒咏M織者的指導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完成相應的任務;
?。ㄈ┚S護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形象、聲譽;
?。ㄋ模┳鹬刂驹阜諏ο蟮囊庠?、人格尊嚴,不得泄露志愿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
?。ㄎ澹┎坏孟蛑驹阜諏ο笫杖』蛘咦兿嗍杖蟪?;
?。┎坏美弥驹刚呱矸輳氖聽I利性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志愿服務組織
第十二條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法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為志愿服務組織依法登記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四條省、省轄市、縣(市、區)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務協會。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志愿服務團體可以申請成為本區域內志愿服務協會的單位會員。
第十五條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訴求,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交流。
第十六條在志愿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七條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贫ㄖ驹阜沼媱?,組織實施志愿服務活動;
?。ǘ┴撠熤驹刚叩恼心?、注冊、評價、激勵等工作;
?。ㄈχ驹刚哌M行志愿服務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ㄋ模橹驹刚邊⑴c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解決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ㄎ澹橹驹刚呒皶r、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婪ɑI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務經費、物資等;
?。ㄆ撸┙M織開展志愿服務的宣傳、合作與交流活動;
?。ò耍┓?、法規和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志愿服務組織可以單獨或者聯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時,應當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九條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如實記錄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信息數據錄入志愿服務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務組織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志愿服務組織不得泄露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可以使用志愿服務標志。
第四章 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志愿服務的范圍主要包括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應急救援、環境保護、文化體育、法律援助、助醫助學、擁軍優屬、治安防范、科普宣傳、鄉風文明、社區服務、心理咨詢、文明勸導和大型賽會等社會公益服務。
第二十四條志愿者可以參與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需要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發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務的完整信息和潛在風險。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并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六條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方式、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七條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
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并事先征求志愿者的意見,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務。
第二十八條鼓勵和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衛生健康、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社會保障、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有專業知識技能的志愿者開展專業志愿服務活動。
開展專業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法律、行政法規對職業資格有要求的,志愿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鼓勵和支持醫院、學校、文化館、科技館等公共服務機構成立志愿服務隊,進社區、進農村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舉辦大型賽會和其他社會公益活動需要志愿服務的,舉辦者可以委托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
受委托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與舉辦者簽訂專項志愿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的,參照本條例關于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及時有序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
第三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非法、營利、違背社會公德以及與志愿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五章 支持與保障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的經費來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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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婪ǐ@得的社會捐贈、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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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務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構、有關部門、捐贈者、資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城鄉社區、服務窗口、機場車站、廣場公園、景區景點等所在單位建立志愿服務站點。
第三十六條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愿服務意識和能力。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梢詫W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學生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情況納入綜合素質評價體系。
第三十七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貢獻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
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優待。
將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的信息納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統計和發布制度。
依托河南省政務信息平臺,建立河南省志愿服務信息系統,與各單位和各地區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建立以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為主要內容的志愿者星級評定制度。
第四十二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公益宣傳活動,傳播志愿服務文化,弘揚志愿服務精神。
第四十三條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